煤的工業分析方法(國標)(上)
发布时间:2012-03-20 点击次数:2099次煤的工業分析方法
GB/T 212-2008
前 言
本标准对应于下列国标标准:ISO 11722:1999《固体矿物燃料——硬煤——通氮干燥法测定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的水分》;ISO 1771:1997《固体矿物燃料——灰分测定》;ISO 562:1998《硬煤和焦炭——挥发分的测定》。与以上国标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谁煤桨的工业分析方法;
——增加了水分测定的空气干燥法;
——增加了灰分测定的快速灰化法;
——在挥发分测定程序中,规定回升温度和时间为:(900±10)℃,3min;
——以附录形式增加了水分测定的微薄干燥法。
本标准代替GB/T 212-2001煤的工業分析方法》,GB/.T 15334-1994《煤的水分测定方法 微波干燥法》和GB/T 18856.7-2002《水煤质量试验方法 第7部分:水煤浆工业分析方法》。
本标准与GB/T212-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水煤浆的工业分析方法(本版第8章);
——增加了“煤的水分测定——微波干燥法”(本版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分析实验室、云南煤田地勘公司143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立亭、林玉佳、陈科全。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212-1963、GB 212-1977、GB/T 212-1991、GB/T 212-2001;
——GB/T 15334-1994;
——GB/T 18856.7-200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和水煤浆的水分、灰分和挥发分的测定方法和固定碳的计算方法。
本标准使用于褐煤、烟煤、无烟煤和水煤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住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218 煤中碳酸盐二氧化碳含量的测定方法(GB/T 218-1996,eqv ISO 925:1980)
GB/T 7560 煤中矿物质的测定方法(GB/T 7560-2001.eqv ISO602:1983)
GB/T 18510 煤和焦炭试验可替代方法确认准则
GB/T 18856.1 水煤浆试验方法 第1部分:采样
3、水分的测定
本章规定了煤的三种水分测定方法。其中方法A适用于所有煤种,方法B仅适用于烟煤和无烟煤,微波干燥法(见附录A)适用于褐煤和烟煤水分的快速测定。
在仲裁分析中遇到有用一般分析试验煤样水分进行校正以及基的换算时,应用方法A测定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的水分。
3.1 方法A(通氮干燥法)
3.1.1 方法提要
称取一定量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置于(105-110)℃干燥箱中,在干燥氮气流中干燥到质量恒定。然后根据煤样的质量损失计算出水分的质量分数。
3.1.2 试剂
3.1.2.1 氮气:纯度99.9%,含氧量小于0.01%。
3.1.2.2 无水氯化钙(HGB 3208):化学纯,粒状。
3.1.2.3 变色硅胶:工业用品。
3.1.3 仪器、设备
3.1.3.1 小空间干燥箱:箱体严密,具有较小的自由空间,有气体进、出口,并带有自动控温装置,能保持温度在(105-110)℃范围内。
3.1.3.2 玻璃称量瓶:直径40mm,高25mm,并带有严密的磨口盖。
3.1.3.3 干燥器:内装变色硅胶或粒状无水氯化钙。
3.1.3.4 干燥塔:容量250mL,内装干燥剂。
3.1.3.5 流量计:量程为(100-1000)mL/min。
3.1.3.6 分析天平:感量0.1mg。
3.1.4 试验步骤
3.1.4.1 在预先干燥和已称量过的称量瓶内称取粒度小于0.2mm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1±0.1)g,称准至0.0002g,平摊在称量瓶中。
3.1.4.2 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通入干燥氮气并加热到(105-110)℃的干燥箱(3.1.3.1)中。烟煤干燥1.5h,褐煤和无烟煤干燥2h,在称量瓶放入干燥箱前10min开始通氮气,氮气流量以每小时换气15次为准。
3.1.4.3 从干燥箱中取出称量瓶,立即盖上盖,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约20min)后称量。
3.1.4.4 进行检查性干燥,每次30min,直到连续两次干燥煤样质量的减少不超过0.0010g或质量增加时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的质量为计算依据。当水分小于2.00%时,不必进行检查性干燥。
3.2 方法B(空气干燥法)
3.2.1 方法提要
称取一定量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置于(105-110)℃鼓风干燥箱内,于空气流中干燥到质量恒定。根据煤样的质量损失计算出水分的质量分数。
3.2.2 仪器设备
3.2.2.1 鼓风干燥箱:带有自动控温装置,能保持温度在(105-110)℃范围内。
3.2.2.2 玻璃称量瓶:同3.1.3.2。
3.2.2.3 干燥器:同3.1.3.3。
3.2.2.4 分析天平:桶3.1.3.6。
3.2.3 试验步骤
3.2.3.1 在预先干燥并已称量过的称量瓶内称取粒度小于0.2mm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1±0.1)g,称准至0.0002g,平摊在称量瓶中。
3.2.3.2 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鼓风并加热到(105-110)℃的干燥箱(3.2.2.1)中。在一直鼓风的条件下,烟煤干燥1h,无烟煤干燥1.5h。
注:预先鼓风是为了使温度均匀,可将装有煤样的称量瓶放入干燥箱前(3-5)min就开始鼓风。
3.2.3.3 从干燥箱中取出称量瓶,立即盖上盖,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约20min)后称量。
3.2.3.4 进行检查性干燥,每次30min,直到连续两次干燥煤样的质量减少不超过0.0010g或质量增加时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的质量为计算依据。水分小于2.00%时,不必进行检查性干燥。
3.3 结果的计算
按式(1)计算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的水分:
Mad=m1/m×100 ...................(1)
式中:
Mad——一般分析試驗煤樣水分的質量分數,%;
m——称取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煤樣幹燥後失去的質量,單位爲克(g)。
3.4 水分测定的精密度
水分测定的精密度如表1规定。
表1 水分测定结果的重复性限
水分質量分數(Mad)/% | 重複性限/% |
<5.00 | 0.20 |
5.00-10.00 | 0.30 |
>10.00 | 0.40 |
4、灰分的测定
本章包括两种测定煤中灰分的方法——缓慢灰化法和快速灰化法。缓慢灰化法为仲裁法。
4.1.1 方法提要
称取一定量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放入马弗炉中,以一定的速度加热到(815±10)℃,灰化并灼烧到质量恒定。以残留物的质量占煤样质量的质量分数作为煤样的灰分。
4.1.2 仪器设备
4.1.2.1 马弗炉:炉膛具有足够的恒温区,能保持温度为(815±10)℃。炉后壁的上部带有直径为(25-30)mm的烟囱,下部离炉膛底(20-30)mm处有一个插热电偶的小孔。炉门上有一个直径为20mm的通气孔。
马弗炉的恒温区应在关闭炉门下测定,并至少每年测定一次,高温计(包括毫伏计和热电偶)至少每年校准一次。
4.1.2.2 灰皿:瓷质,长方形,底长45mm,底宽22mm,高14mm(见图2)。
4.1.2.3 干燥器:同3.1.3.3。
4.1.2.4 分析天平:同3.1.3.6。
4.1.2.5 耐热瓷板或石棉板。
4.1.3 试验步骤
4.1.3.1 在预先灼烧至质量恒定的灰皿中,称取粒度小于0.2mm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1±0.1)g,称准至0.0002g,均匀地摊平在灰皿中红,使其每平方厘米的质量不超过0.15g。
4.1.3.2 将灰皿送入炉温不超过100℃的马弗炉恒温区中,并在次温度下保持30min。继续升温到(815±10)℃,并在此温度下灼烧1h。
4.1.3.3 从炉中取出灰皿,放在耐热瓷板或石棉板上,在空气中冷却5min左右,移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约20min)后称量。
4.1.3.4 进行检查性灼烧,温度为(815±10)℃,每次20min,知道连续两次灼烧后的质量变化不超过0.0010g为止,以最后一次灼烧后的质量为计算依据。灰分小于15.00%时,不必进行检查性灼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