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上)
发布时间:2012-02-14 点击次数:1261次進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为规范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出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一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條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第四條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
第五條 进口煤炭由卸货口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第六條 进口煤炭的收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煤炭涉及安全、衛生、環保的項目及相關品質、數量、重量實施檢驗,並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檢驗結果出具證書。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
第八條 對進口煤炭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成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監管下進行有效處理;發現安全、衛生、環保項目不合而的,按照商檢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並及時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章 出口煤炭检验
第九條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
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
第十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对其质量减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将进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4种类别,实时不同条件要求的监管方式。
第十一條 根据自愿原则,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申请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分類管理申請書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
(五)企业矿(站)区平面图
(六)生产工艺说明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檢驗檢疫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查合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考核,並在現場考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確定申請企業實施分類管理的類別。
第十三條 A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
(四)配备有足够的运行有效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
(五)选煤工艺能够保证出口煤炭品质稳定
(六)出口煤炭2年内未发生过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重大质量事故
(七)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