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煤炭進口關稅的通知
稅委會[2014]27號
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無煙煤(稅號:27011100)、煉焦煤(税号:27011210)、煉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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